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食品标签上的“零添加”字样备受关注。并非所有食品都可以标注“零添加”,以下是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变迁
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2760-2024)更新
自2024年起,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了更新,其中删除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等食品中的使用规定。
降低了它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原先的1克/千克调整为0.5克/千克。食品通用标准的强制执行
2.通用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基础
通用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对影响各类食品的普遍性食品安全危害和一般性措施进行规定。
主要包括各类食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真菌***素等的限量规定。罐头产品防腐剂的使用限制
3.罐头产品中防腐剂使用规定 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在特定食品中的禁用
4.特定食品中添加剂的禁用 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
5.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食品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改、公布等相关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6.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7718-2011)的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和味精能够免除标示保质期。
“免除”即不强制要求标示,意味着生产上述食品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7.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从原料采购、生产管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方面确保食品安全。
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确保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权利与举报途径
8.消费者的权利与举报 如果发现经营者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或对购买食品的安全问题有疑问的,消费者可拨打电话12315、12345提供线索或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删除
9.部分食品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删除
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部分防腐剂的使用规定,如删除了肉罐头类中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
食醋、果蔬汁(浆)、蒸馏酒等特定食品中的部分添加剂使用规定也进行了调整。通过以上解读,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变迁。这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作出明智的选择,也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