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2025-03-09 13:16:51 59 0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告知自己的罪行,并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按照法律放宽处理。

3.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4.立功表现的认定与处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用于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使用。

6.修改与解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

7.审判人员的调查与处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8.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与执行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9.违法收集证据的排除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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