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效,未成年打赏主播属于什么行为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现象日益增多。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对金钱和消费的认识有限,容易受到网络主播的诱导,产生过度消费的行为。近期,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赏行为无效。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
1.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8岁以下的孩子实施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小王向某主播充值打赏时仅九周岁,其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王的父亲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事后其父也明确拒绝追认。小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2.网络平台的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平台因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未成年人。法院还指出,平台存在较大的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未成年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3.家长和学校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和学校的关爱与引导。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风险意识。家长要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的过度消费。
4.网络主播的道德责任
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诱导、诱骗未成年人进行不当消费。本案中,法院认为该男主播通过诱导索要充值打赏的行为,是非常不好的示范。
5.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平台和网络主播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赏行为无效,网络平台、家长、学校和网络主播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应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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