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侦查羁押期限及其重新计算条件的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侦查羁押期限的基本规定
1.逮捕后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复杂案件延长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特殊情形延长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1.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审查报请、批准延长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备案,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4.补充侦查完毕***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以及重新计算的条件。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侦查羁押期限,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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