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音像资料的传播变得越来越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版权保护和隐私泄露的风险。小编将探讨音像资料非法拍摄的处理方式,包括事后自行销毁音像资料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1.复制委托合同的签订与验证
根据第二十三条,音像复制单位在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时,必须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并验证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
2.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的规范
第八条规定,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若因客观原因中止记录,重新开始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3.非法经营额的处罚标准
第九条规定,对于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4.执法检查与现场发现
根据执法检查线索,执法人员对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非法音像资料后,依法进行处理。
5.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在案证据,若被诉侵权音频系用户上传至某平台,平台需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平台如何自其音频分享平台处调取内容、调取内容的标准等问题,平台应负责说明。
6.提取视听资料的要求
提取视听资料时,应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说明。
7.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工作
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工作聚焦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三个关键环节。通过加强重点作品预警保护、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加大线上线下监测监管、依法查处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案件,尤其是重点查办诱导、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偷拍盗录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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