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优先性问题
在法律层面,监护人的确定涉及到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形式。法定监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由特定亲属担任监护人;而意定监护则是成年人在清醒状态下,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的监护人。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谁将优先适用呢?小编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1.意定监护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清醒状态下,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或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法定监护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法定监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由特定亲属担任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父母已经***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3.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优先性
在一般情况下,法定监护优先于意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法定监护人的优先性不容忽视。在特定情况下,意定监护可以优先适用。
4.特殊情况下意定监护的优先适用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意定监护可以优先适用: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如法定监护人患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对被监护人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
法定监护人放弃监护权:法定监护人可以主动放弃监护权,此时,意定监护优先适用。
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紧张:如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无法履行监护职责。5.案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徐某作为龚甲的女儿,其作为监护人的法定顺位优先于作为龚甲弟弟的龚乙。龚乙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适合担任监护人,故法院指定徐某担任龚甲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在法律上各有其适用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法定监护优先,但在特定情况下,意定监护可以优先适用。在处理监护人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