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市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人民***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1.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修改,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将按照***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2.房地产管理信息技术的应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3.房屋新开工面积和竣工面积情况
1-7月,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新开工面积790.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7%。住宅新开工面积495.9万平方米,增长23.3%;办公楼19.1万平方米,下降41.6%;商业营业用房31.5万平方米,增长10.8%。全市房屋竣工面积509.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5%。住宅竣工面积293.9万平方米。
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的管理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应按照《房地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
5.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标解释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
6.房屋权属、结构、面积等指标的勘察确认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必须勘察确认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等各类指标,现状完全符合其经营使用要求。为正常经营而对该房屋的装修、设备设施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排烟、排污、消防等系统位于此房屋内、外的全部改造)也应进行详细记录。
7.租赁押金账户托管主体的变更
《办法》将租赁押金账户的托管主体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变更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同时托管资金的安全性也更有保障。
8.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目的
制定《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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