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2025-02-24 18:08:34 59 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小编将详细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特征、行为方式、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包括: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这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

未经批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公开宣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承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吸收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网络借贷(2)*:通过网络平台,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投资入股:以投资入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虚拟币交易:以虚拟币交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融资租赁:以融资租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委托理财:以委托理财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房产销售、转让林权+代管、代种植(养殖)或联合种植(养殖):以房产销售、转让林权、代种植(养殖)或联合种植(养殖)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商品回购、寄存代售: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发售虚构债券/基金:以发售虚构债券/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情况也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关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特别法,非法经营罪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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