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的行为。广义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和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狭义上,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这意味着一旦行政行为成立,除非出现法定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否则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方必须遵守该行为的规定。
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方具有的约束力。这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对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的影响。
3.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的执行。
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这种效力是基于对行政主体权威的认可和对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
具体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内部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如人事调动、内部纪律处分等。
2.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特征包括:
-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其效力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理解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