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权纳贿:揭示权力的滥用与受贿行为
招权纳贿,这一汉语成语,源自《汉书·季布传》,其拼音为“zhāoquánnàhuì”。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利用职权抓取权力,并接受贿赂的行为。以下,我们将从成语的出处、含义、案例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成语“招权纳贿”出自《汉书·季布传》,原文中记载了辩士曹丘生多次招权顾金钱的事例。这反映了在古代,权力与金钱交易的现象已经存在。
成语“招权纳贿”中,“招权”指的是揽权、弄权,即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纳贿”则是指接受贿赂,即以权谋私,利用职权换取金钱或其他利益。
1.赵世海案:从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来看,赵世海在案发后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即便如此,他的行为仍然构成了受贿罪。
2.丙利用职权修改竞标条款: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涉嫌串通投标罪,还侵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经济利益,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兰显发案:甲公司为表示感谢兰显发此前在乙公司扩大农机产品市场、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的帮助,向兰显发开放原始股认购权。这属于典型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
4.陈某某案:行受贿双方虽然就收送200万元达成合意,但在行贿人代持和保管财物期间,受贿人未就贿送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进行干预,构成受贿罪既遂。
5.赵少雄案:赵少雄在企业经营不善、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采取通过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员偷盖担保公司印章,用伪造的土地证、房产证、他项权证偷换担保公司留存的真证,以此谋取私利。
“招权纳贿”这一成语揭示了权力的滥用与受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这种行为的出现,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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