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标准,2021正当防卫新标准
1.正当防卫的正当性要求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2.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3.防卫挑拨的界定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进行反击。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4.检察机关办案经验与《意见》的结合
检察机关办案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被充分吸收到了《意见》中。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中,吸收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的要旨,强调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5.科学区分“正当防卫”与“打架斗殴”
在判断某一行为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进行。从认识因素来说,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具有突发性。从意志因素看,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而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被动性。
6.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即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在放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基础上,明确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7.防卫过当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认为,1979年《刑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特别是将防卫过当界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掌握过严,束缚了防卫人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8.特殊防卫案件的综合评判
特殊防卫所涉案件往往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严重,对其处理应当避免简单司法,而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本质,通过综合评判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与一般正当防卫案件相比,特殊防卫案件的处理更加严格,要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正当防卫新标准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理解和运用这些标准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其内涵,以确保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能够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