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其运作涉及多个当事人和复杂的规定。小编将深入探讨信用证业务中不会涉及的当事人,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和业务逻辑。
1.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的雇员
根据国际商会(ICC)银行***会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在遵循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相关工具中使用制裁条款的指导文件》,船长系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的雇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签发的提单应视为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签发。提单承运人应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
2.收货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提单未载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情况下,收货人在该提单下不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这体现了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是明确且分立的。
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留置货物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货物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这种留置权并不会涉及,因为信用证本身就是为了确保货物和资金的安全流通而设计的。
4.申诉方证明安全例外条款
对于申诉方而言,若要排除被诉方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证成被诉方存在不符合WTO义务之行为,则需要证明和明确全部三个审查条件,并在实体要件层面证明被诉方不能满足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实体条件。
5.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这表明在信用证业务中,某些担保行为可能不会涉及特定的登记程序。
6.临时仲裁与涉外海商海事纠纷
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信用证业务中,通常不会涉及临时仲裁程序,因为信用证业务有明确的国际规则和流程。
7.信用证业务中的受益人与议付行
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卖方)得到资金的唯一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这表明,在信用证业务中,只有受益人和议付行是直接涉及资金支付的当事人。
8.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
我国国际结算业务量不断扩大,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加。结算货币多元化,结算方式多样化,这些都为信用证业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用证业务中不会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的雇员、收货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申诉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担保人、临时仲裁中的当事人以及信用证业务中除受益人和议付行之外的其他角色。这些当事人的排除,保证了信用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安全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