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区别解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完善,股东会与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其职权划分明确,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小编将详细解析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司治理的运作机制。
1.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为召集。
2.参与人数与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
3.职权范围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职权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监、对公司合并、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作出决议。
4.责任与义务
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公司的董事)核查股东出资并催缴出资的义务,不作为的董事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督促公司董事会积极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足。
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会就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累积投票制
明确在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规定股东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每一股份均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或者监事。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会与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两大机构,在召集、主持、职权范围、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公司治理的运作机制,从而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