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不仅***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违约责任条款系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拖欠工程款2年以内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约定计算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利息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计算,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保护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该规定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后,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可以进行责任划分。
3.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的规定,对于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以此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了解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