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的体现
刑罚个别化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刑罚。以下将详细阐述刑罚个别化的体现。
1.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区分
一般而言,未遂犯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与既遂犯并无不同,只不过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未完全实现。具体表现为:
欠缺构成要件结果(结果犯)
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缺少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归责(结果犯)2.刑事诉讼法中的出罪裁量权
这主要体现在:
刑事诉讼法将***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出罪裁量权局限于轻微刑事案件
但是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免除刑罚事由并不局限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如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司法解释中的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存罪等3.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
处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立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同时结合各未成年人主观***性、人身危险性、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地位作全面评估。
4.虐待家庭成员罪的加重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加重情形来说,既有可能是犯罪情节的加重,也可能是犯罪结果的加重。
5.刑法条文的明确性与立法用语的要求
刑法作为规定刑事责任的“刚性”法律,历来注重条文表述的明确性,更应体现立法用语的严格要求,切实做到“同词同义”、前后一致。但刑法条文的用语受诸多主客观因素影响,有时难以完全做到“同词同义”,同一个用语在不同语境下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
6.精神障碍患者在诉讼中的表现
通常来说,被告在诉讼中解决实体问题的态度往往是消极的。然而精神障碍患者在诉讼中可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而这种积极的态度往往反常的、不合情理的。
7.特殊防卫所涉案件的处理
特殊防卫所涉案件往往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严重,因此要注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住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这一基本要素,排除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情况,既要保护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又要防止假借防卫而犯罪,以准确体现立法精神。
8.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
实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数字赋能畅通报告途径。为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华龙区组建了由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乡(办)政法***为主体的强制报告联络员队伍。联络员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监督制度落实。检察机关研发上线“强制报告e平台”,便于联调联办。
9.一般累犯的刑罚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罚个别化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罚个别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刑罚,以实现刑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