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认缴制下的虚假出资罪

2025-02-25 05:13:03 59 0

虚假出资罪,认缴制下的虚假出资罪

虚假出资罪,顾名思义,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或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在认缴制下,虚假出资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有何特点?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1.虚假出资的定义与特征

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本罪中虚假出资行为,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

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即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行为。

2.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公司发起人、股东若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4.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公司自身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还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并没有区别,股东、发起人等因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虚假出资应承担责任时,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虚假增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虚假出资罪是指在认缴制下,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或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未足额存入、实物出资未评估作价、抽逃出资等。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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