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

2025-02-25 03:05:10 59 0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解读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以下是这两项法规的关键内容解读。

1.投资者投诉受理渠道

根据第三条,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这一规定旨在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2.公司章程表决方式

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未区分定向减资和非定向减资表决方式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定向减资程序时,会要求公司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取得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的规定执行。

3.规范互联网广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相关监管执法工作的措施。

4.公开转让股票要求

第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5.股权融资、债权融资

第五条规定,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6.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对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负责人未勤勉尽责的,将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追究。

7.中介机构收费规范

第九条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如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规避监管收取费用等。

8.新《公司法》宣贯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宣贯新《公司法》,该法的修订对于完善***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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