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联合国最高决策机构的核心成员,承担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责任。它们在安理会决策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力,是理解国际***格局的关键。
1.大国一致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遵循着“大国一致”的原则,即任何一项制裁决议,须通过五大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或者弃权才能生效。这种原则确保了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也赋予了它们否决权。
2.否决权
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这是其特殊地位的重要体现。
3.双重否决权
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4.常任理事国的缺席与弃权
依安理会实践,常任理事国缺席或投弃权票均不构成否决。预备性投票和正式投票之间的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同样拥有否决权。
5.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互动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并设立辅助机关,以支持其行使职能。
6.决策规则的选择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决策采取的方式是全体一致规则,即常任理事国在就非程序问题表决时,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无法通过决议。
7.非程序性问题的表决
在非程序性问题的表决中,常任理事国的权力得到充分体现,任何决议的通过都需要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决策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它们所享有的特殊权力和责任。这些规则和原则不仅影响着安理会的决策过程,也深刻地影响着国际***的格局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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