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法是规范担保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详细解析担保法中关于连带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1.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3.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存续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5.担保连带责任的新法规《民法典》对担保连带责任的新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19条)。
6.出借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主张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出借人需要在保证期间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仅以如口头催款、书面通知等普通方式主张。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担保法中关于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规范担保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担保合务必明确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