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学者们对商法的基本原则有着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1.二原则说
二原则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他们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强调商法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自主权,即商法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平等原则要求商法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2.三原则说
三原则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她认为除了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外,还应包括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商法主体在商事活动中遵守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害他人利益。
3.四原则说
四原则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覃有士主张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法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商法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商业机会的成熟性
若商业机会仅具备商业上的可能性,与达成交易具有实质性的差距,则不应当认为其具备成熟性。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举证具体的交易对象、为达成某交易已经付出的实质性工作、基本达成的交易条件、经过较为完备磋商的交易规则等作为商业机会成熟性的证明。
董事会提出具体请求
在请求主体为公司时,应由董事会提出具体请求,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害股东利益。
债权人请求出资
在请求主体为债权人时,其可随意请求任一未届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而不必限于同等比例,但请求数额应以其主债权和附加债权为限。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目前基本上有两种程序:一种是采取发给执行证的方式,另一种是诉讼方式。发给执行证的方式为绝大多数***采用,其作法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要想在内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经内国审查,如无不妥。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体系的核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学者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和实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商法体系,促进我国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