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最新规定详解
1.法规背景与目的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2.证据的审核认定
2.1审核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2证据目录
第三条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一并提供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证据的提交与收集
3.1提交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2证据收集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4.证据调查与保全
4.1收据出具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2证据保全
证据的保全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5.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5.1修改内容
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构成自认。
本规定旨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提供一套明确、规范、全面的证据规则,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详细解读,希望读者对民事证据规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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